買預售屋後因資金或個人因素不想繼續買,不能自行找人「接手」。嘉義市近期有民眾在預售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前,將契約轉由他人承接,原以為只是一般「轉單」,最後卻因涉及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限制遭到裁罰。依現行規定,違規最低可罰50萬元,若涉及多戶還會按戶處罰。
《平均地權條例》限制預售屋換約措施自2023年7月1日上路。依規定,當日後簽訂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,原則上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,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、轉售廣告,違規可按戶處50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指出,實務上仍有民眾誤以為,只要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,就能自行尋找下一名買方「轉單」。但是否構成違規,並不是看雙方把交易稱為「轉單」、「接手」或其他名稱,而是檢視實際交易內容。
如果原買方將預售屋買賣契約、付款義務或購屋權利交由第三人承接,就可能涉及法律所規範的契約讓與或轉售。地政處長張婉芬表示,目前房價動輒上千萬元,購屋往往是一般家庭重大財務決定,若只是不了解規定就面臨最低50萬元裁罰,代價並不低。
不過,預售屋換約並非全面禁止。依現行制度,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讓與或轉售,以及部分依法不受限制的財產承受情況,可以依規定辦理;若遇到非自願離職、重大傷病、原有住宅因災害毀損無法居住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,也可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後辦理。
另一個容易混淆的關鍵是簽約時間。內政部指出,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,2023年7月1日前已簽訂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,原買受人原則上不受新制限制;但若契約在新制實施後才簽訂,就必須遵守換約規範。內政部公布的實際消費糾紛案例中,也曾因買方是在2023年1月簽約,最終確認不受後來上路的換約限制。
嘉義市地政處也提醒地政士、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者,第一線接觸買賣雙方時應主動說明換約限制及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,避免消費者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進行交易。民眾若因財務或家庭因素確實需要轉售,也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例外規定,而非自行尋找買方承接。
本報觀點認為,預售屋限制換約制度已上路超過3年,但嘉義仍出現民眾因「轉單」遭裁罰,反映一般消費者對「尚未過戶」與「可以自由轉售」仍可能存在認知落差。尤其最低50萬元罰鍰對一般家庭負擔不輕,除了要求消費者自行了解法規,建商、代銷及仲介在簽約階段也應把換約限制列為明確告知事項。
另一方面,限制換約原本目的在防止利用預售屋契約短期轉售、加價炒作,內政部也明確表示制度目的在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自住需求。如何在打擊炒作與處理民眾因失業、疾病等非自願因素產生的實際需求間取得平衡,仍有賴例外申請制度是否透明、便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