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30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表示,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,調整遺產稅制度,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範圍,並將配偶共同經營家庭所累積的財產貢獻納入制度設計,進一步完善遺產稅法制。

行政院指出,此次修法共有五大重點。其中,最受關注的是調整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規定,未來將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優先納稅義務人;若無繼承人,則由遺產管理人負責,但均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繳納責任。同時,針對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,仍將納入遺產稅計算,並由各受贈人依受贈比例負擔相應稅額,以避免透過生前贈與規避稅負。

修法也針對配偶財產權益進一步調整。未來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,將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計算,反映夫妻共同經營家庭所累積的經濟成果。此外,草案也修正遺產稅申報、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等規定,放寬分期繳納限制,並增訂多數繼承人可共同決議以遺產存款繳納稅款,提升制度彈性與便利性。

行政院表示,未來若被繼承人死亡後,才經法院判決確認為其所有的財產,也將有更明確的申報及核課期間規範;至於滯納金及強制執行部分,則回歸《稅捐稽徵法》統一辦理,使相關制度更加一致。

外界認為,本次修法有助回應憲法法庭判決,兼顧繼承人、受贈人及配偶的權益,也可提升遺產稅制度公平性。不過,修法後如何兼顧防杜租稅規避、降低民眾申報負擔,以及讓新制度順利銜接現行稅務實務,仍有待立法院審議及後續配套措施逐步完善。